常驻事务所

日本国内手续

设立流程

常驻事务所即相当于中国的外资企业代表处。一般来说,设立常驻事务所不需要履行设立的法律手续。直接购买或租赁不动产作为办公场所,即可自行设置成立。

主要需要以下设立手续。

  • 决定常驻事务所的代表者和事务所名称
  • 决定事务所办公所在地
  • 开设事务所银行账户(只能以代表者个人名义开立账户)
  • 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
  • 申请劳动保险(劳灾保险)并支付保险金
  • 办理代表者或外国人雇员的工作签证
本国总公司派遣代表者或雇员,需要申请“企业内转职”或“就劳签证”签证,常驻事务所需在日本国内聘用外国人员工的场合,需要申请“就劳签证”。

设立常驻事务所,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就劳签证。总公司的经营状况、安定性、在日事业活动的实际情况等方面都会被入管局考虑或审查。与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比,常驻事务所相关的就劳签证在申请时,需提交文件更多,申请人自己申请的难度较高。

常驻事务所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或经济活动,仅可从事下列事务:
  • 为本国公司的目的收集、提供经营信息
  • 广告、宣传
  • 市场调查
  • 基础研究
  • 为本国公司的目的进行资产购入或保管

中国国内手续

1.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企业在日本设立常驻事务所,不属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,因此不需要在国家发改委进行批准或备案。

2.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

根据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企业在境外投资(含设立分支机构情形),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、敏感行业的,应在商务部进行核准;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,在省级商务部门进行备案,取得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方可进行。

3. 银行(外汇)

企业登记地的有外汇业务的银行即可进行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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