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驻事务所即相当于中国的外资企业代表处。一般来说,设立常驻事务所不需要履行设立的法律手续。直接购买或租赁不动产作为办公场所,即可自行设置成立。
设立常驻事务所,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就劳签证。总公司的经营状况、安定性、在日事业活动的实际情况等方面都会被入管局考虑或审查。与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比,常驻事务所相关的就劳签证在申请时,需提交文件更多,申请人自己申请的难度较高。
企业在日本设立常驻事务所,不属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,因此不需要在国家发改委进行批准或备案。
根据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企业在境外投资(含设立分支机构情形),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、敏感行业的,应在商务部进行核准;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,在省级商务部门进行备案,取得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方可进行。
企业登记地的有外汇业务的银行即可进行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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